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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为百姓办实事的检察官
时间:2014-12-04  作者:贾玉山  新闻来源:河北法制报  【字号: | |

  这世上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深深的震动:一是理想信念,一是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是忠诚、公正、清廉、文明。30年前,19岁的我亲眼看见身边一个事实清楚的案子三年没有结果,让我明白公平正义对于老百姓有多重要。由此,我改变了上医学院校的愿望,报选了法律专业。1988年,我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,加入到检察官队伍中来。从那一刻起,我立志将自己的一生交给人民检察事业。从检26年,不管在哪个岗位,我都本着“忠诚、奉献、务实、苦干”的态度和“坚守职业良知,践行执法为民”的精神勤奋工作,严格自律,秉公办案,努力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,时代需要的好党员。   

  坚守职业良知,提升业务素能。检察工作日新月异,促使我们必须不断学习,才能与时俱进。   

  法律也处于一个动态的完善过程,案件要办得经得住考验,就必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,对法律进行透彻的研究。2013年5月,一基层院咨询了我这样一个案件:一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拆迁工作中,虚报拆迁户数和面积,骗取国家补偿金,并将该资金用于集体开支。如按诈骗罪处理,单位不构成诈骗犯罪的主体;如果处罚村领导,拆迁补偿金又没有装入个人腰包。在查阅了自己的法律资料库,我发现,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件中,陈某等滥用职权案可以作为办案的参考。因此,我建议参照该案件对村委会主任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,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给出了当时最合适的依据。   

  坚守公平正义,维护法律尊严。我一直抱着“善于发现,有错必纠”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案件,在检察工作中注重掌握法律的内在精神。   

  2007年,正定发生一起公交车抢劫案,涉案金额1000多元,受害人是一名女孩。两名犯罪嫌疑人合伙作案,犯罪实施过程中一犯罪嫌疑人负责直接盗窃,被发现后转为抢劫,而郭某负责望风并协助其同伙撤离公交车。郭某的律师认为郭某没有直接实施抢劫,系盗窃罪的共犯,因此对郭某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,一审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说法,郭某仅获刑一年。我在抗诉阶段出庭,充分论证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是事先有预谋有计划地共同实施犯罪,只是分工不同,其同伙盗窃,一旦被发现则公然抢劫,这都在预谋之中,郭某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,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中上抢劫,危害性很大,一审定性错误,量刑畸轻,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,认定郭某犯抢劫罪,判处十年有期徒刑。     

  坚持执法为民,维护群众利益。我是一个普通百姓家的孩子,从来不会忘记高考时报考法律专业的初衷,就是要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事。   

  2010年10月,我在公诉处工作时,元氏发生一起邻里纠纷斗殴案,导致一死两轻伤,元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对故意挑起事端,纠集、指挥其子女、亲属与对方打斗的主要犯罪嫌疑人,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移送审查起诉。受害方对此极不满意。经仔细阅读案卷,并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。我发现,正是这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“组织教唆”引发了斗殴,他的“纠集指使”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,这一犯罪事实并未在起诉意见书中得到体现。为做到客观公正,我在起诉书中准确阐述了这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,最终,这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10年,罚当了其罪,保护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。   

  (作者为全国模范检察官、石家庄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,本文获省检察院“坚守职业良知  践行执法为民”主题征文二等奖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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